《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该司法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作为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和补充,该司法解释在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审批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采用问答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笔者的学习和体会,对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加以介绍。 一、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都包括那些?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什么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以北京市为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案件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情况,还确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其区内符合区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著作权案件,人民法院是否还可受理? 答: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四、如何确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 答: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对于当事人选择和确定诉讼管辖法院至关重要。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 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在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实践中,可以考虑和选择侵权行为的出版地、复制加工地、发行销售地等。 五、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时,原告如何管辖法院? 答: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有诉权? 答: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规定针对2001年修改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当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首次在我国明确了该类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当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行使诉讼权涉及的诸如中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的表现形式和效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合同的表现形式和效力,作品登记的真实性和效 力等问题,笔者认为还需要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来逐步确定。 七、如何把握著作权案件的证据? 答: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对证据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